《限制高消費令》中明確載明,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其中就包括——
1.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偏偏有人不信邪,非要來挑戰法律底線,這不,被抓個正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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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即墨:護照乘高鐵
近日,即墨法院執行局與青島鐵路公安即墨北站派出所聯動,查處了一名違反限制高消費令乘坐高鐵的被執行人姜某。
朱某與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姜某欠朱某人民幣25000元未及時償還,朱某遂向即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執行干警未發現被執行人姜某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且姜某藏匿行蹤,法院多次拘傳其未果。
為敦促被執行人姜某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墨法院對被執行人姜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被“限高”后,姜某感到出行不便,于是另辟蹊徑——辦理護照,以護照證件購買高鐵票出行。
鐵路公安派出所發現后,及時將該信息反饋至即墨法院。
干警通過該信息查找到姜某,對其違反限高令行為予以訓誡,并告知其如果繼續規避執行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懾于法律威懾,姜某承認其錯誤,并當場履行了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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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咸陽:我是我弟
無獨有偶,近日,陜西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咸陽機場分局西區派出所查處一名冒用他人身份證件乘機的男子。
當日,旅客張某在西安咸陽國際機場T3航站樓進行安全檢查時,被工作人員發現人證不符,隨即工作人員向西區派出所報警。
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對該旅客身份進行核實并展開調查。
經查,張某系“限高”人員,為逃避監管,冒用其弟弟身份購買機票。
到案后,張某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機場公安依法對張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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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費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采取的諸多執行措施之一。
其目的在于通過限制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的高消費行為,對未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給予信用懲戒,督促被執行人盡快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違反限高令的行為本身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不僅妨礙了執行工作的有序推進,也會造成司法公信力的減損。
因此,必須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嚴格審查,并依法作出相應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