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下簡稱《辦法》)。
與現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相比,《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
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
進一步明確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與要求。
《辦法》提出,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根據現行《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致,
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 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
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
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辦法》規定,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
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辦法》對不良資產認定標準的設置更加科學合理,在充分考慮不同條款影響和不同類型機構差異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
更有利于商業銀行真實、準確反映資產質量情況,實現信用風險有效防控。
《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
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
也就是說,《辦法》實施后,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
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
1998年,人民銀行出臺《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
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
《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提出金融資產、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
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并明確監督管理要求。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對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分類時,應穿透至基礎資產,
按照基礎資產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
對于以零售資產、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分層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其他經銀保監會認可的產品,
商業銀行應在綜合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以及結構化產品特征的基礎上,按照投資預計損益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辦法》借鑒國際規則并結合國內監管實踐,進一步拓展風險分類對象,有利于更準確地識別信用風險,更真實地反映資產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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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給予相關銀行充裕的時間做好政策實施準備。
據悉,《辦法》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對于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后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
對于《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
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