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限制消費
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法院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發揮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措施對于促進被執行人履行債務、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限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失信規定》)等有關規定,就執行實務中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措施常見的問題解答如下:
第一部分 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的條件及范圍
一、問:如何確定《限消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中“給付義務”的范圍?
答:給付義務包括金錢給付和行為給付。其中金錢給付包括債權本金、一般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訴訟費、執行費等,行為給付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主要理由:1.“給付義務”源自訴訟法理論中訴的劃分,即民事訴訟可以分為確認之訴、變更之訴和給付之訴三類。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或履行一定給付的訴,給付之訴又可分為特定物給付之訴、種類物給付之訴和行為給付。根據以上原則確定給付義務范圍符合訴的理論。
2.《限消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包括負有履行一定行為和不履行一定行為的被執行人。根據以上原則確定給付義務范圍符合立法目的。
3.《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边@里的“給付”也應當理解為既包括金錢給付也包括行為給付,否則行為給付類案件無法進入執行程序,與執行案件的實際類型不符。因此,根據以上原則確定給付義務范圍符合執行案件的實際情況。
二、問:如何確定《限消規定》第一條第一款“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標準?
答:1.對于《限消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中有明確規定的(如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G字頭動車、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游;在高爾夫球場以及獲得旅游等級評定的度假區消費等),按照規定執行。
2.對于相關文件規定不一的,暫按相對較寬的標準執行,如限制住宿的酒店可暫按“四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及其他高等級、高消費賓館、酒店”的規定掌握。
3.對于相關文件的“高消費”“高檔裝修”“高收費”等概括性表述,可綜合各方面情況,參考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被執行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地市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的相關數據確定具體標準。
主要理由:1.限制住宿的酒店,《限消規定》的表述是“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的表述是“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表述是“四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及其他高等級、高消費賓館、酒店”。為和限制乘坐的交通工具相對應,限制住宿的酒店暫按“四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及其他高等級、高消費賓館、酒店”的規定掌握比較適宜。
2.“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代表一個地區城鎮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高于這一水平的消費行為原則上可認定為高消費。
三、問:實踐中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限消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九項中的“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答: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租賃非經營必需車輛;
2.居住面積明顯高于當地人均保障面積且房屋總面積高于當地普通住房標準的住宅,但該住宅登記在近親屬名下的除外;
3.雇傭家政鐘點工、住家保姆,但因年齡、身體實際狀況需由專人照顧或護理的除外;
4.在美容院、健身房、各類私人會所進行消費。
主要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因此,除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財產,人民法院均有權采取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費用以外的消費進行限制。
四、問:被限制消費后,被執行人能否以他人財產實施被禁止的消費行為或接受被禁止的消費服務?
答:不可以。
主要理由: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断尴幎ā穼⑸鲜鰲l款修改為自然人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即《限消規定》取消了“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限制條件,以被執行人的名義作為限制消費措施的唯一連結點,擴大該款規定的內涵,被執行人既不得以其財產進行消費,也不得以其名義實施高消費行為。
五、問:如何確定《失信規定》第一條第(一)項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構成要件?常見的情形有哪些?
答:1.被執行人承擔金錢給付義務時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承擔行為給付義務時有可實際履行的能力,但具有積極逃避履行或消極懈怠不履行的情形均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其中,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既包括具備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具備部分履行能力。
2.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1)拒不履行行為義務;(2)拒不交付人民法院已經查封但未實際控制的車輛、船舶等動產;(3)人民法院就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發布搬遷公告后,拒不搬遷的;(4)被執行人的工資等收入明顯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費用,仍拒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5)被執行人放棄或怠于主張債權。
3.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確定其履行能力時,除應通過“總對總”、“點對點”了解情況外,還要向其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生活居住、勞動就業、收入、債權、股權等情況,并制作調查筆錄附卷為憑。
主要理由:1.《失信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被執行人存在履行能力的,必須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若拒不配合法院對財產的處置、拒絕將超出生活必要支出的收入部分用于清償債務、怠于主張或放棄債權等行為的,均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生活居住、勞動就業、收入、債權、股權等情況,并制作調查筆錄附卷為憑?!?/p>
六、問: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失信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的“規避執行”?
答: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規避執行”:
1.通過虛假訴訟、仲裁妨礙執行的行為;
2.轉移、毀損、隱匿、低價處置被執行人財產以及其他導致財產不能處置、遲延處置、價值貶損的行為;
3.通過惡意異議、訴訟,或惡意設置租賃、抵押、質押、債務等方式妨礙執行的行為;
4.通過住所搬遷、場地轉移、主要人員變更、注銷電話號碼、變更登記地址等方式逃避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落和經營場所查找的行為。
主要理由:隨著人民法院查控手段的不斷豐富和財產處置信息化程度提升,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和逃避履行的空間得到有效壓縮,但在執行過程中依舊存在被執行人利用虛假訴訟、虛假租賃、惡意異議等手段妨礙執行,使用轉移、隱匿財產和設置權利瑕疵等方式逃避執行。為強化執行效果,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結合執行實踐,總結了以上規避執行的情形。
七、問: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違反報告財產制度”為由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審查哪些事項?
答:人民法院應審查下列事項:
1.報告財產令是否發出。發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直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的;(2)按照被執行人在審判程序、執行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發出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的;(3)被執行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人民法院將上述文書留置在被執行人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的;(4)按照被執行人在實名認證的社交、購物、投資等網絡平臺所綁定的電話號碼、收貨地址、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發出執行通知及報告財產令的。
2.被執行人是否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的情形。
主要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金錢債權執行中,報告財產令應當與執行通知同時發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再次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重新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币虼?,報告財產令的執行標準是“發出”,人民法院應當對于財產報告令是否依法發出進行審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二部分 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的對象
八、問: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對其采取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措施?
答:1.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被執行人成年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符合《失信規定》第一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對涉刑事裁判財產刑的未成年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不得在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主要理由:1.《失信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p>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p>
九、問:如何認定《限消規定》第三條中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1.法定代表人一般以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登記載明為準。
2.被限制消費的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實施受禁止的消費行為;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但其屬于本條規定的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或實際控制人的除外。
主要理由:法定代表人變更后,若有證據顯示原法定代表人仍實際負責單位的管理運營,并對單位的債務清償產生直接影響,或者其為被執行單位的實際控制人的,明確限制其不得以單位財產實施受禁止的消費行為,有利于保障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和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也有利于打擊以采取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規避執行的行為。
十、問:如何認定《限消規定》第三條中單位被執行人的“主要負責人”?
答:主要負責人是指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一般以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登記載明為準。非法人組織的類型主要有:(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2)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3)法人的分支機構;(4)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5)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主要理由:1.《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p>
2.《民訴法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钡谖迨l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p>
3.參照《民法總則》的表述,“其他組織”改為“非法人組織”。
十一、問:如何認定《限消規定》第三條中單位被執行人的“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答:1.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雖不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特定身份,但能夠通過其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直接對單位的實際經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的人。
2.人民法院確定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時應當根據相關人員的身份、行為性質、影響和后果綜合判斷??芍攸c審查原法定代表人、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人員。
主要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十二、問:如何認定《限消規定》第三條中單位被執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答: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單位的股東或其他登記的權益人,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如代持股、家族企業、VIE協議控制等形式),能夠實際支配單位行為的人。
主要理由: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3.公司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規定認定。
十三、問:被執行人為單位的,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1.人民法院不得將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對前款四類人員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前款四類人員在單位被限制消費后,不得實施受限制的消費行為;以個人財產支付費用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主要理由:1.失信被執行人的范圍限于被執行人。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不是被執行人,人民法院不能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限消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故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是單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并非自身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而是由于單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而影響到自身“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十四、問:被執行人僅承擔物的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能否對其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
答:1.被執行人僅承擔物的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得對其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
2.僅承擔物的擔保責任的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1)因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而取得價金,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所得價金義務的;(2)具有《失信規定》第一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情形的。
主要理由:1.《限消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生效法律文書判令被執行人僅承擔物的擔保責任的,被執行人以擔保物在擔保范圍內清償債務,不額外負擔金錢給付義務。人民法院應直接處置擔保物,不得在執行通知書中要求其承擔給付金錢義務。
2.執行通知書指定被執行人履行的義務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僅承擔物的擔保責任的被執行人需要履行的義務是以擔保物在擔保范圍內清償債務。因此,被執行人存在抗拒執行、規避執行、妨礙執行的行為時,應先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而不得以存在抗拒執行、規避執行、妨礙執行情形為由直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可見如擔保物在擔保期間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轉化成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價金,申請執行人有權就上述價金進行優先受償。被執行人取得上述價金后應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所得價金義務。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十五、問: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的,人民法院能否對其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
答:在債務履行條件成就之前,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
主要理由:人民法院未完成對承擔先履行責任的義務人強制執行之前,無法認定履行順序在后的被執行人應給付的金額,此時履行順序在后的被執行人的履行條件尚未成就,不存在對其實施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的基礎。
第三部分 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的程序
十六、問: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或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1.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案件執行需要,直接或簽發律師調查令要求教育主管部門或相關學校協助查詢被執行人或其子女的就讀學校名稱、入讀時間、父母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調取學雜費、住宿費等費用繳納資料或信息。
2.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或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應當同時向下列單位(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1)被執行人或其子女就讀的高收費私立學校;(2)被執行人或其子女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3)高收費私立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
3.被執行人或其子女正在就讀畢業年級的,人民法院可不采取限制就讀措施。
4.被執行人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非以被執行人的財產支付費用,請求解除限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5.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所在地市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會同教育、物價主管部門確定轄區范圍內的高收費私立學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6.人民法院可以在高收費私立學校招生期間,向高收費私立學校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得招收相關限制消費人員及其子女就讀,并反饋已就讀的相關信息。
主要理由:1.《限消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睂嵺`中,為了保障被執行人或其子女的受教育權,人民法院除了向所在學校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外,還需要向被執行人或其子女戶籍所在地及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以便兩地教育部門知悉并協調該學生學位。
2.從謙抑執行、和諧執行角度出發,對被執行人或其子女就讀畢業年級的,不予限制。
3.限制被執行人及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旨在防止被執行人財產的不當減少,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非限制被執行人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的正當權利。執行法院發出限制就讀的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后,被執行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異議,有證據證明就讀費用非以被執行人財產支付的,人民法院應予單次解除。
十七、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人員名單,如何確定公布的信息范圍?
答:1.失信被執行人及限制消費人員名單信息,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及限制消費人員名單庫向社會發布。
2.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自媒體、新聞發布會、公告欄、手機彩鈴等媒介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限制消費人員信息時,公示項目參照《失信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可增加被執行人照片,但不得注明被執行人住址、工作單位及聯系電話等個人隱私信息,并應屏蔽公民身份號碼的出生月、日四位數字。
主要理由:1.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均是依法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等規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示。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公民身份號碼、照片是人民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必要信息,也是社會各界識別失信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依據《失信規定》第六條可以予以公示。
2.鑒于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照片足以識別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因此為了避免被執行人的公民身份號碼公示后被不當利用,在通過報紙等媒介向社會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限制消費人員信息時,參照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開的要求,應當對被執行人公民身份號碼予以部分屏蔽處理,對被執行人的住址、工作單位及聯系電話等個人隱私信息不予公示。
3.向有關協助單位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限制消費人員信息時,為了保證協助執行的明確性和針對性,應當按照《失信規定》第六條規定的項目提供完整信息。
十八、問:公職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是否可以向相關單位通報?
答:1.公職人員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核實其工作單位后,將失信公職人員名單信息向公職人員工作單位進行書面通報,并附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決定書。
“公職人員”指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核實單位性質后,將失信情況向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書面通報,并附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決定書。
主要理由:1.公職人員應當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帶頭遵紀守法、恪守社會公德,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推進誠信社會建設。
2.“公職人員”的范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確定。
第四部分 限制消費、納入失信的解除與救濟
十九、問:已通過相關媒介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限制消費人員信息,在滿足刪除或解除條件后,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公布解除失信、限消的信息?
答:1.已通過相關媒介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限制消費人員信息,在滿足刪除或解除條件后,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及時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屏蔽失信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限制消費被執行人名單庫中解除限制消費。
2.如被執行人要求在原發布渠道發布失信刪除信息及限制消費解除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相關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主要理由:在相關媒介中發布失信刪除信息及限制消費解除信息,對被執行人而言是再次公示其失信信息或限制消費信息,可能擴大對被執行人的不利影響,因此,是否需要在相關媒介中發布失信刪除信息及限制消費解除信息,應尊重被執行人的意見,法院不宜主動在相關媒介中發布失信刪除信息及限制消費解除信息。如被執行人要求發布刪除或解除信息的,法院應當準許,發布渠道與原發布渠道一致,發布的信息應盡量降低對被執行人的不利影響,但相關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十、問: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對被執行人解除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措施的,如何審查處理?
答:1.人民法院應當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同意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者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在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或者解除限制消費措施之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再次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者限制消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執行人尚未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且沒有其他應當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解除限制消費措施情形的,人民法院對于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可以不予準許。
主要理由:1.《失信規定》第十條第四款規定:“對于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之后,申請執行人在六個月內再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2.《限消規定》第九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但未規定申請執行人如再次提出申請對被執行人進行限制消費是否有時間的限制。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參照《失信規定》第十條之規定,以六個月作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再次啟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時間限制。
3.根據《失信規定》第十條規定,對于申請執行人申請刪除失信名單的,人民法院須審查是否同意。根據《限消規定》第九條規定,對于申請執行人申請解除限消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而并非應當解除。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解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申請,有權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不適宜解除相應措施的,可以不予同意。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法〔2016〕373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此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的案件結案前必須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亦默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的必要條件,該類執行案件即使申請執行人提出申請解除對被執行人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準許。
二十一、問: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如何處理被執行人與案外人訂立的涉及被禁止消費行為的合同關系?
答:1.案外人與被執行人訂立涉及被禁止消費行為的合同關系的,如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案外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限制消費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當停止履行合同中的提供被禁止消費服務的相關內容;仍允許被執行人實施被禁止的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2.停止履行合同后,案外人依合同約定或依法律規定應退還被執行人款項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被執行人對案外人享有到期債權處理。案外人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產生損失的,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主要理由:1.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將被執行人在限制消費系統中錄入、發布后,現階段除購買飛機票、高鐵票、動車一等座等以上座位不需要向有關單位另行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即可限制(隨著社會信用體系日益完善,這一類消費的范圍會逐漸擴大)之外,其他被禁止的消費行為,如被執行人旅游、度假、星級酒店消費、高爾夫球場消費等,人民法院需要向與被執行人訂立相關消費合同的案外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確保案外人知悉限制消費的情況,停止履行合同的相關內容,才能真正限制被執行人的消費行為。
2.《限消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比绨竿馊擞心芰f助執行而拒不協助執行,造成嚴重后果,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二十二、問: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或納入失信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不予準許或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的,申請執行人如何救濟?
答: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失信措施的,人民法院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作出決定,決定不予準許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在上述期限內不予答復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主要理由: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132條的規定“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鄙暾垐绦腥松暾垖Ρ粓绦腥瞬扇∠拗葡M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人民法院未予答復的,屬于應當作出決定而不制作的情形。
二十三、問: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應如何主張?
答:1.被執行人認為人民法院對其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失信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處理。即救濟途徑為“糾正-復議”。
2.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參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異議處理方式執行。即救濟途徑為“糾正-復議”。
前款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是指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主要理由:1.《失信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1)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2)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3)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p>
2.《失信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p>
3.《關于落實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794號)規定,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有異議的,參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異議處理方式執行。
二十四、問: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后,人民法院是否應對其解除限制消費措施?
答:人民法院作出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書前,不需要解除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消費措施;作出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書后,應解除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消費措施。
主要理由:執行法院對于可能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法人適用“執轉破”程序移送破產法院后,或者破產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法院可能決定受理也可能決定不受理,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案件應繼續執行,所以在這個階段解除限制消費措施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必要。
破產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執行法院應當中止對于被執行人的執行,并解除保全措施。限制消費措施兼具有財產保全性和懲罰性,從保全性的角度來看,此時限制消費措施自然應當解除;從懲罰性的角度來看,此時被執行人也不得再對本案申請執行人個別清償,再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已無督促履行義務的作用。故,應解除對被執行人的限制消費措施。此處與《失信規定》中,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應刪除失信信息的規定也是相呼應的。
二十五、問:人民法院釆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的,應當如何加強內部管理?
答:1.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釆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的,應當“一案一審查”,不得交由外包人員或者通過技術手段采取批量處置方式辦理。
2.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發布限制消費人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對于符合解除失信或限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刪除或屏蔽失信、限消信息。
3.人民法院已解除限制消費的人員如仍無法進行相關消費,或已撤銷、屏蔽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仍無法從事相關活動的,人民法院應及時查明原因,如屬人民法院案件辦理系統原因導致的,應及時予以解決,如屬其他原因導致的,上述人員可要求人民法院出具已解除限制消費、或已撤銷、屏蔽失信信息的相關證明。
4.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釆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不及時解除限制消費或撤銷、屏蔽失信信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參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主要理由: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及限制消費人員名單,是當前執行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執行措施,對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督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債務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被執行人開展信用聯合懲戒并在一定范圍內限制其行為自由,也會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被執行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必須要嚴格依法進行。近年來,我省法院采取失信及限消措施的力度不斷提升、納入名單的人數不斷上升,體現了執行工作強制性。但與此同時,個別法院也存在一定不規范情形,造成了一定不良影響。因此,有必要加強對釆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措施的內部管理。